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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纠纷如何举证归责

作者:田绘 江蔼 发布日期:2022-12-29 21:22 浏览次数: 来源:法治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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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平台自动化决策案件的常见类型与审理难点


随着算法应用场景的拓展,近年来涉平台自动化决策的纠纷数量增长迅速,且纠纷类型更加多样。在民事裁判实践中,最为典型的主要是以下五类案件:第一类是算法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为吸引流量,运用算法抓取侵权作品;第二类是算法不正当竞争案件,如通过算法进行搜索降权、排名后置、阻断流量;第三类是网络服务违约案件,如电商平台提供的智能检索服务涉嫌设置算法歧视,对消费者构成违约,再如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监管推广数据,依据服务协议处罚用户违规推广行为,反被用户起诉算法契约披露不充分;第四类是算法侵权案件,如在线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自动驾驶汽车侵害生命健康权等;第五类是算法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引发社会热议的“困在算法中的外卖小哥”问题,实践中也确实产生了因自动化决策压缩跑腿时间、变相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生命健康权的纠纷。

从这些典型纠纷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机器学习的广泛运用、硬件算力的成本下降,自动化决策的自主性和认知能力不断增强,人机责任界限愈加模糊,复杂的动态学习和模块化使得解释和归责变得更加困难。

这种“解释难”和“归责难”,直接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的审理难点。例如,自动化决策引发的沉迷短视频、大数据杀熟、负面影响、认知偏差是否为损害,在因平台自动化决策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自动化决策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个判决,从举证、定损、定责三个方面,谈谈具体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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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贴板案:如何在个案中处理证据偏在问题


证据偏在是自动化决策纠纷中的一个常见问题,简言之就是案涉证据偏向性地集中在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对方当事人往往无法有效履行证明责任。

剪贴板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月亮”APP由月亮公司运营。张某某在下载、使用“月亮”APP期间,怀疑该APP可能监测、读取了其手机剪贴板的信息,而月亮公司的《隐私政策》,并未告知用户剪贴板信息属于拟收集的用户信息范围内。张某某认为剪贴板存储内容可能涉及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隐私及个人信息,月亮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

月亮公司自认“月亮”APP在监测到剪贴板存在有效口令即含有两个欧元符号“€”的情况下,会将两个“€”之间的信息上传服务器进行哈希处理,并对哈希处理后的结果进行匹配。

张某某提供了公证书、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月亮公司辩称张某某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遂向法院申请对“月亮”APP自动跳转相应商品页面功能进行鉴定。但最终月亮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软件源代码,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自动化决策的运行机制掌握在其设计者、开发者、使用者手上,决策的实现具有较高的技术和信息门槛,用户往往无从获知其背后的运行原理和逻辑,常常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虽然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被告披露,但由于自动化决策的实现逻辑对于平台高效经营、积累竞争优势十分重要,一般都纳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部分平台甚至在个案审理中坦言,宁愿败诉也不愿披露源代码。

从比较法上看,各国解决电子数据偏在的模式存在差异。

美国通过事证开示义务来达到信息披露效果,当事人违反该义务且自行协商无效的,可申请法院介入。德国和日本通过提出命令制来矫正证据偏在,即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命令持有证据的他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交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等证据。

我国则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破解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远离事实、证据而无法进行陈述及举证的困境。在该案例中,月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软件源代码,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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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搬家案:爬取公开数据如何确定损害后果


数据搬家,代表着一种特别的电商经营模式——无压货店铺模式。电商平台经营店铺前期需要投入大量金钱、时间与人力成本,商业模式门槛较高。一些软件开发商瞄准了资金不足又想开店经营的客户群体,利用技术手段绕开平台规则与技术措施,通过爬虫等技术爬取平台店铺数据和商品数据,并且搬运到其他电商平台,借此实现几十甚至上百家店铺页面的“一键复制”“批量发货”“自动经营”。

本文所提的数据搬家案的基本案情是:星辰公司开发运营了两款软件,供宇宙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购买、使用,方便经营者将寰宇公司运营平台的商铺搬运到宇宙电子商务平台上。上述软件安装、运行后,操作界面菜单栏显示有商品复制、精品货源复制(热门推荐标识)、一键下单、批量修改、上下架管理、店铺管理等功能模块,整个过程无需被复制商品经营者的授权,亦未见任何技术手段核验上述授权情形。寰宇公司认为星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后果是一大难题。

寰宇公司主张,按照案涉两款软件在宇宙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上线期间的月平均销量*销售价格,计算出星辰公司的侵权获权近200万元;而星辰公司则按照其后台交的总订单数据,再减去免费试用订单和后续已退款订单,抗辩称其实际获利不足5万元。对此,法院最终根据数据不正当竞争所具有的“成本小伤害大”的特点,再结合星辰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寰宇公司的维权情况,酌定了赔偿金额。

此外,诸如爬虫技术如何运行、数据如何筛选、复制、存储、其他电商平台是否提供数据接口、是否违反Robots协议或开放数据平台(Open API)协议等技术性强、专业性强的问题,都可能成为处理涉平台自动化决策案件中遇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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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案:平台推荐算法侵权如何定责


利用自动化决策推荐短视频也是当前热门的自动化决策应用场景,其中不乏利用自动化决策推荐短视频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此类案件中,平台责任确定是审理难点,其中最典型的问题就是:平台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本文所提的短视频侵权案的基本案情是:太阳公司发现有部分用户未经授权传播太阳公司游戏的短视频,A和B平台在显著位置推荐给公众,吸引了较大流量。经查,A平台中嵌入B平台,二平台系统自动抓取内容,用户数据同步,上传视频会相互同步发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用户在B平台上传的视频同步分发到A平台,同时二平台与用户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因此推定二平台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共同侵犯了太阳公司对于游戏整体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此类短视频侵权案件中,网络平台的身份具有不稳定性,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一,如果平台假借第三方机构之手或注册账户伪装成自媒体,故意上传侵权短视频,并通过自动化决策推荐给用户,则应当认定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能让“避风港原则”成为平台逃避责任的工具。

其二,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侵权短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明知或者应知,是否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提供了自动化决策技术支持,是否诱导、鼓励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况综合分析,依法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或者帮助侵权的责任。

其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侵权短视频,则应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如其仅提供网络接入、网络传输、信息存储等基础网络数据服务,则不宜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当前,随着自动化决策应用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推进,对算法可解释性和可责性的探讨已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公共议题,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亦成为数字时代的重大法律问题。只有建立健全平台自动化决策问责机制,才能让自动化决策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作者单位: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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