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深刻地阐明了保证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极端重要性,公权力如若使用不当,超出法律界限,就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日来在网上传播的北中医梁燕事件,如果情况属实,则反映出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小部分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权力方面有亟待改进之处。
就对教工委职责的一般理解而言,北京市教工委的三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北中医应当与梁燕进行谈话或者思想教育,而不再具备更多的权限。不过就已有的信息来看,三名工作人员先前获取了梁燕的微信消息记录和行程记录,而且根据获取到的行程记录进行了类似审讯的过程。上述作法违背了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采取检查措施,这种作法也被称之为“技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察措施的适用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梁燕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措施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针对梁燕的思想或者行为进行思想教育;如果梁燕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那么应该直接报案,交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处理。但是工作人员恰恰是该做的事情不做,却去做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情。此事似因梁燕所参加的夏令营而起,而且应该在教工委看来,夏令营存在某些问题,那么工作人员应该在这次谈话中有理有据地讲清楚夏令营存在哪些问题,并对梁燕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但是工作人员似乎基本未做上述工作,而是进行了一场“审讯”,反复让梁燕交代各项事情。
此外,根据梁燕舅舅王方学的描述,工作人员还让梁燕签署“如有录音或告知他人者一律开除党籍”的保证书,而且在“审讯”过程中屡次以“开除党籍、影响考博、就业等为手段”要求梁燕提供去参加夏令营的其他人员信息。第一,上述谈话内容并不牵涉到国家机密,为何要求签署对内容保密的保证书;第二,工作人员为什么能够以威胁的方式对待学生。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的介绍,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北京教育系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措施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北京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人才、统战群工、安全稳定等工作”。北京市教工委担负着贯彻党中央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的光荣使命,上述作法即使未违反相应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教工委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在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要求是针对领导干部,对政府党委机关工作人员也是适用的。对照上述要求,梁燕事件反映出来的几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第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二,工作人员法定职责不做,但是做了法律未授权的事项;第三,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看不到保护人民的利益;第四,工作人员要求签署保密书的举动似是在逃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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