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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案到底符不符合“双重犯罪”标准?

作者:大华纲 发布日期:2020-05-26 14:54 浏览次数: 来源:大华纲

  当地时间1月23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对孟晚舟案的第一阶段引渡听证会结束,法官宣布保留裁决权。本次听证焦点,是孟晚舟是否“双重犯罪”(即美国对孟晚舟的犯罪指控,在加拿大也属于犯罪)。依据《美加引渡条约》,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的罪的必须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否则不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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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晚舟到底符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此次引渡案是司法独立还是背后有“政治黑手”?对夹在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加拿大,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孟晚舟被指两处违法行为或均不成立

  当地时间1月20日,华为首席财务官、创始人任正非之女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出席引渡听证会。据了解,引渡听证并非法庭审判,不裁定当事人是否有罪,只会裁定案件是否符合引渡的条件

  这是孟晚舟自2018年12月在加拿大机场被捕以来首场引渡听证会,有100多人旁听。会上,孟晚舟没有亲自答辩,而是由其辩护律师代为发言。

  据加拿大通讯社报道,加拿大司法部代表律师将向法官陈述意见时,认为美国指控孟晚舟的罪名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即“双重犯罪”成立,应将她引渡到美国。而孟晚舟方面则认为,美国指控孟晚舟的罪名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双重犯罪”不成立。

  显然,孟晚舟“双重犯罪”是否成立,是双方辩论的焦点。

  根据美国方面的指控,孟晚舟在在2013年与汇丰银行会面时,就华为与星通(华为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子公司)的关系说谎,导致汇丰银行因违反美国制裁而面临刑事和民事处罚的风险。

  在这一指控中,孟晚舟有两处被指违法的行为:一是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令,二是实施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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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令,在加拿大是否也是违法行为?

  从2011年到2016年,加拿大对伊朗的法律与美国的制裁相仿。但加拿大于2016年——在孟晚舟被捕之前——撤销了对伊朗的制裁,此后联邦政府一直鼓励与该国开展业务。

  孟晚舟的代表律师斯科特•芬顿指出,加拿大当时(孟晚舟被捕时)并没有对伊朗实施和美国类似的制裁,“(导致汇丰银行存在)风险的前提是法律的存在,而这个法律在加拿大并不存在”。

  她的另一位律师艾瑞克•戈塔迪指出,“双重犯罪”原则应确保任何人不能因为在加拿大不存在的罪名而被引渡到美国受审,针对孟的指控不仅违反法律标准,且违反加拿大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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