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医生高铁上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一事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此前,还有医生列车上帮孕妇接生被判非法行医的谣言在网络上流传。医生在医院外的救人行为,总会引起其是否非法行医的热论。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中医药局颁布《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对医师的具体执业范围作了细致规定。
上述规定是大家理解非法行医的主要法律根源,因为顾名思义,非法行医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诊疗等医务活动。不在规定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实施上述执业活动,就是非法行医。当然,这只是民事、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其主体根据刑法336条规定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包括医生。
那么,医生在列车上救人是不是非法行医呢?当然不是!
首先,非法行医指向的是诊疗等医务活动,属执业活动范畴,而医生在列车上临时救人,属紧急救助行为,不属于执业范畴。实施紧急救助并不以有医生资格为前提,也不须以医生身份进行,医生只是因为其专业技能,更有利于实施紧急救助。并且,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行医造成损害则无免责之说。
其次,不管是否属于执业范畴,国家最高医疗行政机关均将紧急救护情形排除在非法行医范畴之外。
1、关于不在规定的执业地点的问题
2001年8月8日,卫生部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即《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部分,表明自己的官方立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其中,“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即不在规定的执业地点,但是,国家最高医疗行政机关明确表示,这不属于非法行医。
2、关于不在规定的执业范围的问题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此,国家最高医疗行政机关明确规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受执业范围限制。
因此,医生救死扶伤的场所不限于医院,医生在院外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是非法行医,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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