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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黄牛”绕开限制消费令乘机的违法行为(附案例)

作者:网络 发布日期:2023-10-25 20:44 浏览次数: 来源:京法网事

        近日,北京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黄牛”中介人员绕开限制消费令乘机的违法行为,严惩了一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促成一批案件顺利执结,有力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取得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标准,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北京高院认真研究被执行人规避限制消费令进行购票的渠道和方式,统一打击对象的标准、适用打击措施的具体情形,协调各法院做好建立台账、联动协调等准备工作,并要求各法院坚持“一案一策”原则,充分体现强制执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特点,结合被执行人主观恶意、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次数、能否积极履行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行为人违法的不同情节,依法依规采取约谈、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其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符合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认真审查,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连日来,全市各法院累计约谈被执行人811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74人次,罚款16人次,拘留10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拒执犯罪1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签订保证书、限制出境、报公安机关协查临控等其他措施的共计74人次。其中,通州法院多措并举,通过传唤、释明违法后果等方式,促成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贾某主动履行84万余元的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顺义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林某违规乘机并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

      下一步,北京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调查惩处,同时强化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彰显司法权威,积极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使诚信和法治深入人心。


北京法院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乘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以回乡扫墓、联络业务为由违反限消令乘机,被处以罚款


基本案情

李某申请执行陈某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裁决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款项1217.36万元及相关利息,由三中院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三中院发现陈某近期有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乘机的记录。执行法官在收到上述线索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陈某发送传票,传唤其到院谈话。陈某向三中院详细说明了因需陪同母亲回乡扫墓、联络业务获得收入,故通过网上查找到的“黄牛”购买机票,并提交了个人的劳务合同、乘机沟通业务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陈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违反限制消费令的错误行为,并作出深刻检讨,自愿就该行为承担责任。

三中院根据被执行人陈某违反限制消费令乘机的情节,综合考虑乘机次数、乘机原因、本人悔过态度等因素,最终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并向陈某送达罚款决定书。陈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接受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三中院在此次专项打击行动中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依法精准打击违法购票、乘机行为,对被执行人通过“黄牛”绕开限制消费令乘机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强化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弘扬诚信文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案例二:

违反限消令后积极履行完毕,被处罚款以示惩戒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贾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在强制扣划贾某名下账户中的案款、查封其名下的机动车之外,未发现贾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贾某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明,2023年4月,贾某因为工作原因,通过中间人购买了从北京大兴机场飞往深圳宝安机场的机票。执行法官经调查确认后,依法向贾某邮寄传票,要求其于指定时间到庭说明情况。后贾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向其释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贾某当即表示悔过,并希望通过积极履行来弥补自己的错误。执行法官与张某某代理人经过沟通确认该案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并告知贾某后,贾某随即将案款转入法院的账户,该案顺利执结。鉴于贾某认错态度良好且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通州法院对贾某处以罚款惩戒。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进行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是典型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本案中,通州法院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并处以罚款,不仅促成了案件的履行,同时向社会释放了法院严厉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强烈信号,使此类被执行人无处遁形。 



案例三:

多次违反限消令被罚款拘留后,应付案款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西城法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拒不申报财产,西城法院依法对孙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后执行法官接到孙某违反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的线索后,第一时间传唤孙某来法院接受调查。孙某慑于司法权威,如实交代了自己在明知已被法院限制消费的前提下仍多次通过“黄牛”购票出行的事实。

鉴于孙某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西城法院依法对孙某进行了训诫,并处以罚款、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经教育后,孙某当庭书写悔过书,并且将应付案款履行完毕,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孙某在明知被法院限制消费的情况下,仍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西城法院对孙某依法予以严惩,彰显了司法权威,最终促成案件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违反限消令并恶意逃避执行,被依法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


基本案情

林某因拖欠荣某25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被诉至顺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顺义法院依法将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顺义法院调查得知,林某不仅拒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还通过转让名下股权、债权的方式逃避执行,利用执行异议拖延法院对已查控财产的处置进度,在限制消费期间通过护照违规乘机,顺义法院经研究后决定对林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林某迫于强制措施压力,向法院履行500万元案款,并表示认识到错误,保证不再犯。

鉴于林某采取多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顺义法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将林某涉嫌拒执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其明知被限制消费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仍通过护照违规乘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顺义法院通过将林某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对违反限制消费令规避执行行为造成震慑,有力维护了司法公信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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