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我的一个律师朋友(女性)一起梳理了一下鲍毓(yu)明性侵养女的案情。其实我是不太愿意谈的。毕竟我这种UP主,还没多少流量,如果说的话让人听了不舒服,就会被一大群人拉黑。其实是非常不划算。但是,还是觉得有必要谈一谈这个案子。毕竟梳理也花了不少时间,就当做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科普。
声明,我和鲍某以及李星星(化名)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所以绝不会有任何偏私。也绝不站位。只是梳理案情。
首先,我们在网上得到的是俩份结论迥异的报道。一份是南风窗的和澎湃网的,一份是财新网的。有意思的是,南风窗没有采访到鲍某,而财新网没有采访到李星星(化名)。这是分明都有偏私。
财新网删除了自己的特稿,现在仅剩下南风窗和澎湃网的。
但是鉴于南风窗的最新报道,和澎湃网的8分钟视频版本,也同样叙述了和财新网同样的内容。所以,我并不做修改。财新网的问题是在于屁股坐歪了,没有从客观的立场去报道,而是预设了男女双方是恋人的前提。这是不符合新闻道德的。也是我所不认可的
声明,我绝无侮辱女孩之意。
本着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的原则,本视频将二者的信息进行对比。尽可能的推理还原事情的本相。我们把二者报道的共同点和矛盾点梳理出来。
时间线
2014年4月20日,晚上9时20分,鲍某第一次在某论坛发帖 欲收养健康宝宝 并留下QQ(财新报道)
2015年2月8日凌晨时分,鲍某连续2次在天涯论坛送养新生儿的帖子里回帖,并留下自己的QQ(财新报道)
2015年4月份,经网友介绍,李母和鲍某认识了。(南风窗报道)(认识时间与财新网报道认识时间冲突)
2015年9月前,李母在网上浏览关于收养女宝宝的帖子。(澎湃报道)
2015年9月,鲍某称,有人自称李星星(即兰儿)妈妈,加了他QQ,对方说有个孩子14岁,鲍某起先不愿意,李星星妈妈坚称,让他见见再说。
2015年9月,通过网站中间人,李母和鲍某约定见面,让鲍某带走女儿。(澎湃报道)
2015年10月,他去了南京第一次见到李星星母女,兰儿是一个身高接近1.7的女孩。
鲍某不想收养,李母说有空带她出去玩玩,看看能不能相处。在出去游玩几次之后,李星星表示很开心,每次分别都哭着说,“叔叔,我不想让你走”鲍某表示自己单身,无法收养14岁的女孩,李母说,那就等她到结婚年龄你们直接结婚就好了。李星星表示愿意。鲍某也同意。(这部分描述,与南风窗,澎湃网报道相左,南风网称,其母是因为要给女儿冲灾,才找养父母的,鲍某是经网友介绍和其母认识,本意鲍某主动想和其母组成家庭。见了面知乎,其母觉得男方40岁并且未婚了,有些动摇。这里绝对有一方说谎。)
2015年11月,鲍某带着李女到北京上学。(南风窗报道,在带走时间上与澎湃报道相矛盾)
2015年12月31日,鲍某在天津老家对李女实施了第一次性侵,随后带到北京不让出门。(澎湃南风窗财新网三者都报道了,可见这是一个确定事实。)
2016年1月初,性侵发生几天后,李女拿到手机,即网络求助,在网络人士指引下,前往北京某派出所报警。(南风窗报道)(此处与财新网冲突。)
2016年1月7日,李星星就回南京了。有聊天记录为证,李星星发来消息称,到家了,鲍某回复,好的,多休息吧。其间,李星星多次发信息称自己想念鲍某,有全套聊天记录为证。
2016年6月。李星星第一次报警(财新网报道)
2016年1月底春节期间,李女没有回家,而是鲍某带着旅游去了。(南风)
2016年2月7日。鲍某发拜年祝福。对方回复 谢谢 彼此彼此。
2016年2月14日。鲍某发信息让李母把女儿的初中毕业证,成绩单都发过来。以供他联系北京的学校。
2016年2月15日,李母回复,关于暑假后上学的事宜。并表示关心孩子的学业。
接着,李母提到,“还有你是确定事情还是定下来了吗?因为搞得我也摸不到头脑,举个例子,就算一个母亲嫁女儿也要光明正大的,你说是吧?”
鲍某回复,“当然是的,我完全理解您的心情的”
李母反复提到自己“摸不清头脑”因为儿子的事让她很烦,没时间和鲍某讨论这个事情。“你接孩子还是培养感情,因为其他的你也没详细说过”
“因为这个事也是大事情,都要光明正大的无论那种方式,刚才也说了母亲嫁女儿也没有不光明正大的,这个也要给个说法,也都要有个保障,你说对吧,不能对孩子不负责任”
2016年2月26日。貌似是李星星用其母的QQ聊天,透露道母女已经快到南京了。并表达其对叔叔不理解她的担忧。“之前我妈有点不同意,现在我说服她了”“我这样是因为太在乎你了,我不会这样了”“如果叔叔不喜欢我了,那我尊重你,可以给我一次机会吗?”
(财新网报道)
2016年4月开始,鲍某将李女控制在烟台一个公寓内。囚禁虐待并性侵她(澎湃南风报道,此处与财新网严重冲突。究竟李星星是否被控制?还是自由?)
2016年4月,鲍某因工作从北京调到烟台,他称,整个2016年,和兰儿都是分隔俩地,通过QQ维系感情。并有QQ聊天记录为证。
2016年4月,李星星发QQ信息给鲍某称他为“心爱的大坏蛋”并表示“反正我是确定陪伴你一生了,并发了一片题为《叔叔》的短文,里面写到“,老师帮我找了很多富二代家庭,特么都喜欢我,也可以办理手续,我有很多次可以当富二代的机会,但是我拒绝了。我选择你是不会变的”此后每一天都发信息给他。在5月20日,还发信息“我爱你”6月初,还发信息提前祝鲍某生日快乐
2016年6月,李星星第一次报案称被强奸。鲍某的解释是,因为他忙于工作,疏忽了李星星,导致李星星觉得冷淡,和他吵架,鲍某不理她,于是李星星就报警。
由于证据不足,并没有立案。(财新网报道)
2016年12月二人似乎和好,李星星对鲍某解释之前为什么报警“是因为陌生人对她发了叔叔和别人的聊天记录,上面说叔叔要去看一个19岁的女孩”鲍某称是“天大的误会”(财新网报道)
2017年4月1日,二人又在QQ上联系起来,次日,鲍某飞到南京见她。还买了新衣服。
2017年4月8日,李星星第一次以爸爸称呼鲍某。二者互相关心,其间因为鲍某姐夫名字里有一个静字而引起的李星星误会闹变扭,后鲍某进行了解释,并释怀。
2017年6月,鲍某在烟台购买一套公寓,并安排李星星来烟台上学,许诺“你来了就知道,我给你在这边安排的生活和学习条件,真的是人上人的条件,一百个人中也没有一个能享受到”他们开始谈婚论嫁。李星星表示自己是个感恩的人,鲍某说,真爱是不需要感恩的。李星星说“可是您不是要娶我啊”鲍某说“如果你愿意嫁的话,我也非常愿意娶你呢”之后,二人开始讨论婚纱的颜色,鲍某表示“我一定会加倍珍惜你这个女儿+妻子的”(财新网报道)
2017年8月,李星星和其母亲来到烟台,鲍某表示,李星星手里有钥匙和房卡,自己会下楼去海边玩,也会去图书馆,还请了家教,但是他和李星星相处并没有长期生活在一起,每次一般几天。只有一次是一个月,加在一起不过几十天时间。(财新网报道)
2017年10月,鲍某带李星星去见父母,说只要成年了就结婚。(财新网报道)
2017年10月29日凌晨,李星星出示的照片显示一块电子屏幕上有黄色录像播放记录。(澎湃)
2017年11月18日 鲍某出示聊天记录,二人互道爱意,李星星表示要考到烟台,不想离开爸爸去其他城市上大学,那样没有安全感(财新网报道)
2017年某天,家里新换了一个马桶,鲍某强行抱着李女去试马桶。(南风)
2018年某天,李星星拍下了一张鲍某手机浏览几个“送养”昵称空间的记录截图。(南风)
2018年,鲍某称,李星星一整年都没有来烟台,鲍某没有出示这一整年和李星星的聊天记录(财新网报道)
2019年1月3日。李星星第一次向志愿者团队求助。并称自己13岁被收养,和养父相依为命,然后被养父性侵。(财新网报道)
2019年4月前,李星星主动前往烟台找鲍某,与他同吃同住。某天,李星星在朋友圈发了一个割腕的照片,结果鲍某赶去看时,发现照片是从网上下载的。(财新网报道)
2019年4月7日,李星星再度报案,警方人士称,李星星报警之后,会和鲍某拉着手离开,报警的时候,还会打一份外卖留给鲍某(财新网报道)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母亲接到警方电话后赶来。(南风,此处和财新网有冲突)
2019年4月9日,鲍某在李女生理期发烧时依然选择性侵和殴打,随后李女报警。(澎湃南风)这一天,李女去医院做了外伤鉴定和体液提取。这一天,检察院的一位女检察官提前介入,与李见面。最后鲍某走进笔录房间,强行坐在李身边,某警官看着却没阻止。(南风)
2019年4月9日的几天后,警方告诉李女,电视和的电脑里的文件没找到,李随机索要DNA结果,对方没给。(南风)
2019年4月26日,烟台公安局出示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称,小芳被强奸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此事发生后,李女多次尝试轻生。(澎湃南风)
2019年4月后,在警局,鲍某当着警察的面给李女写下一份保证书,其中称呼李女为“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澎湃南风,南风给出了具体时间是6月李和鲍再次厮打时,又去了警局后写的)
2019年6月起,李女开始住院。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阴道损伤发炎。(南风)
2019年8月,母女找到了山东一位律师。(南风)
2019年10月9日,再次报警后,获烟台警方立案侦办,这之后到现在,此案一直在侦办状态。(澎湃南风)
2020年年初,李和律师多次致电烟台办案警官,但对方电话无法拨通。(南风)
2020年4月9日,鲍某接受采访称“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澎湃)
2020年4月9日和10日,事情发酵后,相关公司和集团都宣布解除了鲍某的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三家媒体报道的全部重点内容,其中和量刑无关的,比如道德批判方面,就不再赘述。
我们讨论的重点是。鲍某是否范有强奸罪。我们的依据主要是以下三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案件若干意见》对性侵“不满十二周岁被害人”的行为采纳行为犯标准,即不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的年龄,性侵害行为本身就构成强奸罪;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强奸罪。司法机关在性侵害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认定上,采纳了严格责任标准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25条列举的“应当从重处罚”七种情节,均属于首次纳入“从重处罚”的情形。该条规定扩大了“从重情节”的范围,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加害人、进入未成年人生活场所实施犯罪、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等对未成年人伤害最大、影响最为恶劣的情形基本囊括其中,从而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反映司法机关从严对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
在我国,十四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
OK,我们鉴定鲍某是否犯罪,要看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是否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年满14周岁。
2,女方是否自愿。
3,女方是否被迷信洗脑或被人身控制。双方是否有实际监护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其中1,可以确定发生性关系,这个是三个媒体,以及鲍某李某都认定的事实。李某是个律师出身,可以说他是刻意避开这个点。但是发生性关系不是判断强奸的依据。因为十四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只要她是自愿的,就不能算强奸。
所以是否能判刑,主要看2.3俩点
女方是否自愿呢?
很不幸,目前的证据对女方非常不利。
第一,女方不是被药物或者酒精迷晕,而是在清醒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第二,聊天记录里,女方并没有明确拒绝,反而在发生关系后表现的非常暧昧,甚至直接表达了爱意
第三,男女双方身体没有受伤。
第四,现场没有搏斗痕迹。
第五,女方出示一张照片,其中男方是赤裸的低着头摆弄胶带,而女方这个时候手上拿着手机拍照,这看上去是有利于女方的证据,实际上是非常不利甚至有利于男方的证据,这个时候,女方是自由的,可以躺在床上拿着手机拍照,甚至可以报警的。但是她却没有做。反而可以证明是自愿的。
第六,女方报警之后,还依然和男方亲密,甚至发生关系,这就是完全没办法证明是强奸了。
那么,男方是否存在用迷信思想给女方洗脑呢?
一开始女方母亲说是为了给女方找个继父冲喜。这算是迷信活动,但是发起方并不是男方鲍某,而是女方的母亲。而且这也只是一面之词,根据财新网和澎湃网报道,女方母亲是主动通过中介找男方的。这也是非常不利与女方的。
那么男方是否存在控制女方,限制女方自由呢?
从报道中看,南风窗澎湃以及财新网的报道是截然相反的。南风窗的报道给人的感觉是女方一直被男方控制甚至囚禁在烟台。而财新网的说法是,3年双方加在一起的时间也不过几十天,并且在一起的时候,女方掌握钥匙和门卡。有出入自由。
二者必有一个在说谎。至少是偏听偏信。如果南风窗说的是真的,就可以直接抓捕了。如果财新网说的是真的,男方是可以反诉其污蔑。我认为这是这个案件里的最重要一个点。但是非常好查清楚。只需要调查出行记录就知道了。
最后,男方和女方是否存在实际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呢?
女方喊男方爸爸。可以做为一个证据吗?其实,这只是一种称呼。男方比女方大不到30岁,是不符合收养法的。其次,二者在一起的时间如果真的如同财新网所说的在一起三年不过几十天,也就不符合养父和养女的实际收养。
最后,如果财新网如果说的都是事实的话。女方的确很难打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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