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的广告牌灯光太亮,已经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我能起诉吗?”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官心语
本案中,戴某的房屋与健身房毗邻,当健身房的广告牌影响到戴某的日常生活时,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所有人之间基本的容忍义务,这一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团结、诚信、友善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因此,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司法天平必须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自由与限制之间寻找最精准的刻度。司法必须亮明态度:自由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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